来源:厦门网 . 加入日期:2010-06-11 点击:730
商报讯 (记者 向财霞 通讯员 龚晓凤)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了解到,从今年6月开始,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再由政府指导调价,而由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自主定价。
实行自行调价后,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应为:基准价(福建炼油厂挂牌价)+综合费用,其中综合费用控制在1000—1200元/吨以内,一个企业应实行统一的零售价格。据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制定这样一个基准主要是避免价格频繁波动,影响市民生活。
市物价局表示,各燃气经营企业在制定价格时,应考虑周边城市价格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合理制定零售价格,尽量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自主价格的每次变动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做好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燃气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市场价格监测,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各批次的液化石油气实际进货价格、数量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以书面形式报市物价局,如遇节假日,相应顺延。
另外,市物价局、市市政园林局将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质量的监督和监测工作。若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或明显低价倾销行为,市物价局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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