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太原新闻网 加入日期:2010-11-15 点击:1735
太原新闻网讯 “小区里有人私自存放液化气罐,我们每天提心吊胆的。”11月11日,杏花岭区消防大队根据居民举报,查获一家擅自储存液化气罐的“黑店”,当事经营户被行政拘留5天。
当天上午,一名居民打电话举报称,解放路36号楼背后的6号平房内存有大量液化气罐,消防执法人员立即联合鼓楼派出
所民警赶往调查。在一间不足10平方米的小屋里,果然存放有大大小小十多只液化气罐,而且大部分气罐内都存有液化气。经检查,货主没有消防许可证,属于违法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根据《消防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查扣了所有液化气罐,并对经营户张某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相关链接
《消防法》第23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消防法》第62条:违反《消防法》第23条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