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文化网-新文化报. 加入日期:2011-10-13 点击:673
新文化报讯(记者 胡晶) 12日,记者从长春市市政公用行政执法大队了解到,长春市拟用一个月时间对长春市燃气液化气经营企业资质进行专项整治。对于私自无证运营企业最高处50万元的罚款。
9月1日《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凡在长春市市区内从事罐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目前仍有部分经营者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销售燃气液化气。
据了解,目前长春市有正规液化气公司28家,液化气销售车辆有四五百台,其中95%拥有正规手续。
为落实新“条例”规定,由长春市市政公用局部署,长春市市政公用行政执法支队具体落实,派出一个大队对此进行专项整治行动。拟用一个月时间整顿罐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市场,目前已检查经销车辆50余台次,正在调查处理案件3起。
“没有资质的液化气经营者充装液化气一是无法确保液化气质量安全,另外,一旦出现问题,无法追查责任人。”长春市市政公用行政执法支队大队长马权说,根据有关规定,在正规液化气站充装的液化气罐,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充装站将负连带责任。
马权提醒用户,正规的液化气充装站都具备由长春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明,用户在使用前,可以要求经营者出示该证明。
对于无证经营者,根据“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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