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加入日期:2012-04-18 点击:823
作者:汪桦 陈钢柱
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其经营的某燃气公司和液化气站销售掺杂了二甲醚的液化气1527.213吨,销售金额9502164.5元。经湖南省燃气燃具及能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王某销售的液化气中二甲醚含量高达17.0(W/W),主要烃类组分总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判定不合格产品。犯罪嫌疑人艾某明知王某在销售的液化气中掺杂二甲醚,仍在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为王某购买液化气1301吨的同时购买二甲醚226.213吨,前后103次帮助王某把二甲醚掺杂到液化气里,非法获利112530元。
据悉,二甲醚是一种新型化工燃料,其燃烧性质与液化气相似,与液化气混合后会产生有毒物质,过度吸入会使人头昏、恶心、胸闷。同时,二甲醚对液化气罐的安全部件密封橡胶圈和连接管等有腐蚀性,并且浓度越高,腐蚀越厉害,会造成泄漏甚至有爆炸危险。
近日,临湘市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销售掺杂二甲醚液化气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艾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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