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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管理指引
来源:.        加入日期:2012-08-24       点击:2793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管理指引的通知
 
 
各燃气企业:
    为指导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管理工作,规范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行为,维护瓶装燃气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闽建法〔2008〕1号)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等规定,制定了《厦门市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
 
                             厦门市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管理指引 

 
目录:
 
1.总则
 
2.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经营管理
 
3.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安全管理
 
4.附则
 
1. 总则
 
1.1  为指导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管理工作,规范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行为,维护瓶装燃气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闽建法[2008]1号)、《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1.2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以下简称供应站(点))设立应遵循布局合理、疏堵结合、方便用户、规范经营,逐步朝区域配送方向发展的原则。
 
1.3  供应站(点)由燃气企业依法书面申请设立,燃气企业对所属供应站(点)的安全、经营、质量、价格、服务等进行全面管理。
 
1.4  燃气企业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配备供应站(点),不断提高供应站(点)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
 
1.5  供应点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8.6.1规定的Ⅲ级站,即燃气气瓶储气量不超过1立方米(YSP-15型燃气实瓶不超过28个),用于就近向周围居民提供燃气供应服务。
 
1.6  Ⅲ级站不得存放YSP-50型燃气气瓶,其营业室用于开票等管理工作和非营业时间值班。
 
供应点宜设围墙。
 
1.7  Ⅱ、Ⅲ级供应站(点)围墙内建筑仅为瓶库1间和营业室1间。围墙与瓶库立面墙不可共用。
 
1.8  Ⅲ级站瓶库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大于1立方米且不超过3立方米的Ⅱ级站瓶库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大于3立方米且不超过6立方米的Ⅱ级站瓶库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大于6立方米且不超过10立方米的Ⅰ级站瓶库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1.9  Ⅰ、Ⅱ级站为燃气企业自有建筑、直接租赁用地或建筑,其中属租赁用地或建筑租赁期不短于3年。
 
1.10  新设立的供应站(点)2公里直线范围内无其它供应站(点)。
 
1.11  供应站(点)搬迁改址按供应站(点)新设立同等办理。
 
供应站(点)搬迁改址的,燃气企业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变更后的地址不得超出原所属区范围。
 
供应站(点)已拆除但未办理搬迁改址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撤销后,燃气企业应做好用户的相关善后服务事宜,办理登报声明,并有书面报告,缴回《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正副本。
 
1.12  燃气企业要求提供供应站(点)设立咨询服务的,应提交咨询报告,其咨询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准确的详细地址;
 
2、供应站(点)为新建还是利用现有建筑改造的文字说明。利用现有建筑的,应完整描述建筑物状况(结构形式、是否店面、与周围建筑物的关系、营业室和瓶库的面积)及改造方案; 

3、拟供应用户区域、对象的调查分析及供气范围和供气规模;
 
4、能有效说明的供应站(点)位置地形图(标明相关道路)、平面布置图(标注四周道路、建构筑物及其间距)和周边其它供应站(点)位置关系图,及必要的电子照片。
 
1.13  市市政园林局对燃气企业的咨询应出具《咨询告知书》,《咨询告知书》有效期为90日。
 
1.14  供应站(点)名称可按下列格式命名:
 
所属区+□+供应站(点)。“□”为2至4个汉字,由燃气企业自定。
 
供应站(点)名称必要时可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核准。
 
2.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经营管理
 
2.1  燃气企业内部设置供应站(点)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人专车)对下属供应站(点)进行管理。
 
2.2  供应站(点)为燃气企业面向用户的终端固定服务设施,不得批发经营、利用车辆流动经营和(变相)委托或承包方式交由他人经营。
 
2.3  燃气企业与其所属供应站(点)的供应协议(责任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供应有效时限;
 
(2)供应、服务质量标准; 

(3)燃气企业与供应站(点)的责任与义务;
 
(4)经营管理目标及奖惩措施; 

(5)安全管理目标及奖惩措施;
 
(6)企业对供应站(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 

逐步推行燃气企业与所属供应站(点)的格式供应协议(责任书)。
 
2.4  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运送燃气气瓶,燃气气瓶充装后即封口,运送至供应站(点)时携带充装单,充装单载明充装日期时间、车牌号、钢瓶数量规格、供应站(点)名称等,加盖燃气企业充装专用章。
 
2.5  供应站(点)存放的燃气实瓶为封口实瓶,封口塑料套或塑料盖有效并符合规定。
 
2.6  业务电脑为供应站常配设备,供应站使用电脑登记管理用户档案、开出凭证,并管理燃气气瓶出站记录,凭证应载明用户姓名、地址、气瓶编号型号、数量、收费价格、服务事项和用户签收等内容。
 
鼓励供应点参照上款规定配备业务电脑并管理。
 
2.7  燃气企业每月10日前向市市政园林局报送上一个月供应站(点)自查汇总表。
 
2.8  燃气企业应统一所属供应站(点)标识,挂牌经营。站牌标明燃气企业名称、供应站(点)名称、燃气企业服务(送气、投诉)电话和抢修电话。
 
鼓励燃气企业建立企业客户服务中心,调度、管理供应站(点),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企业(特别)服务电话,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企业形象。
 
2.9  供应站(点)的《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措施、质量价格表及价格规定应张贴或悬挂在显著位置。
 
2.10  供应站(点)负责人兼安全责任人,宜为本市户籍居民,并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学历。
 
2.11  供应站(点)负责人变动的,在变动后10日内书面向市市政园林局备案。
 
2.12  供应站(点)从业人员由燃气企业组织参加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后上岗。上岗证(牌卡)只限本人使用,离岗或离职的,燃气企业收回于5日内上缴并注销;不能收回的,燃气企业应在媒体上声明作废。
 
上岗证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通过定期继续教育考核合格后换证。
 
供应站(点)从业人员转换到其它燃气企业从事同类工作的,其上岗证重新登记换发。
 
2.13  供应站(点)从业人员统一着燃气企业工作服装,服装上印有醒目的企业名称(标识)、服务(送气、投诉)电话。
 
2.14  送气时应出示上岗证(牌卡),出具燃气企业的送气单,送气单载明用户姓名、地址、气瓶编号、规格型号、数量、收费价格、服务内容和用户签收等事项。
 
2.15   依法诚信经营,不得擅自调整燃气价格或以明显不符合市场需求的价格销售,燃气气瓶实瓶不得缺斤少两或掺杂其它物质。
 
2.16  燃气企业及其供应站(点)有不合格行为的,经查实后记入燃气企业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市市政园林局网站上公布。
 
供应站(点)每个年审年度内有不合格行为,且经查实达3次以上的,列为下一年度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燃气企业上一个年审年度内累计有5次经查实的不合格行为的,停止下一个年度设立新供应站(点)资格。
 
3.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安全管理
 
3.1  供应站(点)不得擅自改变围墙和站内建筑。
 
3.2  供应站(点)与站外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发生改变时,如能降级的,按降后等级存放燃气气瓶数量并做好相关事宜;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应申请搬迁改址或予以撤销,撤销的应做好相关善后事宜。
 
3.3  供应站(点)禁火标志、警告标示明显醒目,站内不得有燃气经营之外的行为,瓶库内不得存放燃气气瓶之外的无关物品。
 
3.4  燃气企业每月对所属供应站(点)检查不少于一次,每次检查应对站点状况、设备状况、经营状况、服务情况等有详细记录备查。
 
3.5  燃气企业每月对供应站(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
 
3.6  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通过供应站(点)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4.附则
 
4.1  不合格行为包括:
 
(1)违反国家、省、市有关燃气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2)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不遵守服务规范的行为;
 
(4)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4.2  本指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文秘工作  瓶装燃气  供应站点  管理指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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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办公室           2009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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