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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岂能擅自经营 |
来源:.汴梁晚报 加入日期:2014-05-14 点击:580
本报讯 记者王淳报道 找个渠道经营致富本无可厚非,但如果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擅自经营危险品就太不应该了。5月8日,红洋楼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就处理了这样两名擅自销售液化气人员。违法人员李某和赵某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5月7日20时许,红洋楼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民警徐催催、刘振海、何权卫等人带领巡防队员在辖区内进行例行清查。当清查到三里堡夜市时,徐催催等人突然在亚细亚商场东边胡同里发现两名形迹可疑人员。民警发现,这两名男子驾驶一辆面包车,面包车上载有两个50公斤装的大型液化气罐及电子秤等工具,正在向夜市摊主逐一兜售散装液化气。“你们有液化气运输许可证和相关营业许可证吗?”民警上前询问。面对民警的询问,这两名男子支支吾吾回答不上来。经过进一步确认,民警确定这两人没有相关合法手续,属于违法经营危险品。在检查中民警还发现,在装有大型液化气罐的面包车上也没有任何消防设备,如果在运输中出现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在检查中,一名男子趁民警不注意逃走,民警随后将在场的另一名男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经查,这名男子名叫李某,兰考人,一个多月前,他与表妹夫赵某某在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也没有配备任何消防设备的情况下,擅自购置两个50公斤装的大型液化气罐及电子秤等设备,以每公斤7元的价格购买液化气装罐,然后以8元的价格到各个夜市寻机销售,时间已有一个多月。最终,偷偷逃走的赵某某也主动来到派出所接受处理。
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警方对李某和赵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两人从事非法销售散装液化气所使用的气瓶、电子秤等工具也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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