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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瓶装液化气销售实行“实名登记” |
来源:丽水日报 加入日期:2016-06-24 点击:476
关于瓶装液化气销售 实行“实名登记”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瓶装液化气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相关要求,自7月1日起瓶装液化气销售实行“实名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供应网点在销售瓶装液化气以及送气上门服务等活动时,要严格做好“实名登记”工作,购气人凭本人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进行购气,工作人员要如实登记购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用气地址、联系方式、钢瓶型号及编号等信息,并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购买人员应积极做好配合,做到销售情况可追溯;若发现有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应拒绝销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各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网点要进一步加强送气服务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个人档案,必要时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禁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发现无证经营行为要及时举报。
三、对拒不配合实名登记并有在瓶装液化气经营场所寻衅滋事、扰乱治安秩序、侵害公民人身安全、毁坏财物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对相关工作人员未履行有关手续销售液化气钢瓶的,将列入重大隐患单位进行整治,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因未履行有关手续销售液化气钢瓶而致不法分子用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特此通告。
丽水市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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