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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燃气市场惹出意外纠纷 |
来源:.(南方日报 ) 加入日期:2006-11-14 点击:935
按照国家规定,液化气站内的设备属于特种设备,启用后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应按规定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承包出去的液化气站,这笔检验费应该由谁来承担?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合同双方均对液化气站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垄断市场 承包气站做独家生意
梅州市蕉岭县城仅有两个液化气站,分别由李先生和林先生经营。为了垄断市场,2000年底,林先生提出承包李先生的液化气站。同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了正式合同,合同中约定,李先生提供液化气站现有设备和经营证照,由林先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林先生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到2005年5月31日止,每月支付3.4万元承包款给李先生。同时,合同中还约定林先生在承包期间必须对液化气站各种机械设备加强日常保养维护,费用由林先生负责,合同期满后,林先生必须保证各种机械设备运转正常。
虽然林先生一直按合同出租金,但是李先生偶然发现林先生仅是将该液化气站作为仓库用来储气,并没有对外经营销售。为了保证将来自己能继续营运,2003年5月,李先生以蕉岭县李东液化气储灌站的名义向市、县建设主管部门递交了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暂停营运,并给予保留审核工作。但是,李先生并没有就生产经营情况和林先生进行过协商。
双方争议 是承包气站还是租赁设备
2005年承包期满后,林先生请了律师代为与李先生办理交接清点工作。经过检查,所有机械设备都完好无损,双方遂在协议上进行签字盖章。但是液化气站已被停用一年多了,如要重新投入营运需要重新检验,花销巨大。当时液化气价格节节攀升,李先生因此损失不少。他于是找来林先生协商处理,双方对设备恢复生产所需费用发生了争议。
2005年9月,李先生把林先生告上蕉岭县法院,认为林先生在承包自己的液化气站时,为了统一市尝减少开支,没有对液化气站进行生产经营,致使自己接管后,需要办理大量的复产营运手续,无法按时生产,造成各种费用开支,请求法院判令林先生返还为办理复产经营手续的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共计10万多元。
法院说法 经济损失各负一半
蕉岭县法院审理后,按照责任的大小判决:李先生和林先生承担三七开的赔偿责任。林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梅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林先生是承包整个液化气站,而并不是单纯租赁机械设备,故其在“保证移交时机械必须运转正常”应该是指能够正常生产,因此对液化气站暂停营运负有一定责任。但是李先生在发包后即了解到自己的液化气站被别人当作仓库,未正常生产经营,却并未提出异议,同样负有责任。最后,市中院对李先生为恢复生产而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强制检验支出的费用4.7万多元、未能及时生产的损失5.3万多元,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李静睿黄义涛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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