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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 |
来源:.解放日报 加入日期:2007-07-27 点击:712
考虑纳入《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内容:
燃气企业应按约定的日期抄表,用户对于估算的数据有疑义的燃气企业应予以核对,对差额部分应退还或补收;用户有权就收费和服务向企业查询、投诉,企业应及时进行处理等。
燃气企业的安全检查应事先告知,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时间上门,上门时应出示相关证件;有安全隐患的,燃气销售企业应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帮助等。
用来听取立法修改意见的专线电话,竟成市民“投诉热线”。《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自本月初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以来,收到200多件来电、传真和电子邮件,其中大多数是对用气服务和用气安全所存在的问题的“投诉”,希望法规
对此加以规范。
账单保存、估表、滞纳金受质疑
综观市民意见,对燃气公司服务的质疑集中在账单保存期、估表、滞纳金三个方面。
对于账单保存期要达两年,一位市民表示:一大沓缴费单放在抽屉里占地方,扔了又怕没凭证说不清。对此,市民沈先生认为,现在公共服务都用计算机管理,完全可查到用户缴费情况,要求用户保留单据两年以备检查,带有垄断色彩。
对于估表做法,一位市民在电子邮件中称:他们是双职工家庭,很难碰到抄表员,每月估出的数字都大于实际用量,日积月累多付了不少钱。市民沈女士反映,她曾向燃气公司反映估表不合理问题,没得到反馈,又打服务电话、寄挂号信,都没解决问题。不少市民认为,上门抄表无人在家的问题不难解决,燃气企业完全可采用在门上贴条、预约,甚至用电话抄表的方式来解决。
对于滞纳金问题,不少市民提出,收取滞纳金要分清责任,如是燃气企业的责任就不该要市民缴费;房子空关,应允许用户像电话暂时停机一样作适当处理。还有市民提出,燃气企业应像电力、自来水公司那样,上门收缴滞纳金。
许多市民提出,燃气企业应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政府部门对此应加强监管。他们还建议,燃气企业的服务规定、业务内容等应向社会公开,沟通渠道也应更加通畅。
用气安全检查不能“走过场”
6月底至7月初,本市发生多起煤气中毒事件。为此,不少市民的来电都很关注用气安全。
一些市民提出,燃气公司上门安检不能“走过场”。他们说,现在很多住宅的燃气管道都布置在厨房背面,安检人员只是看看表面,不用专门仪器测量,安全状况根本无法确认。他们曾让检修人员使用仪器测量,可答复是使用仪器测量要收费。他们认为,燃气企业既然提供定期免费安检服务,就应做到位,不能再增加用户的额外经济负担。
一些市民还对做好安检工作积极献计献策。曾先生认为:两年一次安全检查,周期太长,应一年一次,并明确安全检查的内容。张先生建议:增加24小时检修服务,方便燃气用户。还有的市民提出,安检时应出具项目清单,检查完毕后,须请用户签字认可。
一些市民还对排除安全隐患提出建议:燃气企业对安全隐患应无条件地排除,橡皮管要定期更换。目前,燃气企业的服务热线是语音电话,老年人操作不方便,遇到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容易耽误,热线应可转人工接听。对城乡结合部非法经营批发液化气的情况,应加以整治、打击,确保用气安全。
法规拟增加服务与安全内容
在法规中增加服务与安全方面内容,在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就有这样的声音。朱寄萍委员归纳了法规草案的三个“不平衡”:管理和处罚内容不平衡,有关处罚条款过多,在整部法规中占相当大比例;服务与管理内容不平衡,一些内容不便民;政府部门的权利与义务不平衡,政府部门的权利较多,义务较少,且主要侧重于对结果的处罚。
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例面对的是广大市民,事关民生,希望有关部门在这次修订中,以保障广大用户的安全为重,不能仍偏向于处罚和管理;在必须涉及管理的内容上,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市民的意见反映了他们真实的需求,也让我们更加明确社会的关注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表示,法规草案修改时将充分考虑市民的呼声和委员们的意见,大幅增加服务与安全的内容,有可能单列一章,这将成为修改的新亮点。同时,条例中设置的罚则内容将可能大幅度删减。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截至7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表示,如果法规修改过程中不同意见较多,还考虑就用气安全与管理中的关键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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