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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明确燃气价格由政府定价 |
来源:东南快报 加入日期:2007-09-27 点击:793
昨日(9.26)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委员郭成土在会上作了关于《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三稿)》修改情况的报告。此前,在24日的审议中,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三稿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经过认真修改,吸收了大部分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比较成熟,可以审议通过。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有的委员认为,燃气经营涉及国计民生,应当严把价格管理,明确燃气价格是市场定价还是政府定价。
鉴于价格法已经明确“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使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福建省定价目录中明确规定了管道燃气对用户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制定全省管道天然气和福州市区的管道燃气价格;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除管道以外的管道燃气价格,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瓶装液化气石油气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零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为此,法制委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燃气价格、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本省的定价目录。”
条例草案规定,管道燃气用户改变其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答复。有的列席常委会会议的省人大代表认为,该条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同意用户改变用途等规定不够明确。为此法制委建议本条增加“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施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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