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峡都市报 加入日期:2007-09-27 点击:2258
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燃气费,用户逾期未交付燃气费,经两次以上告知后仍不交付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中止供气;而用户交纳燃气费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气。这是26日交付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简称《草案》)中所规定的。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于2002年9月颁布。此次修订主要涉及经营许可权与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等方面。
《草案》规定,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获得管道燃气项目经营权,并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许可经营协议,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权。
另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终止许可经营协议。这些行为分别是:一、转让、出租管道燃气项目经营权的;二、擅自质押管道燃气项目经营权的;三、转让或者擅自抵押保障供气的主要设备、设施的;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五、擅自停业、歇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此外,燃气初装费问题正在协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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